October 2020 法规与监管回顾

北美新闻

美国加州议会通过立法,24种有毒化学成分将被禁止用于化妆品

9月30日,《无毒化妆品法案》,即第2762号众议院法案签署成为法律。 自2025年1月1日起,禁止任何个人或实体制造、销售、交付、持有并供商业销售任何有意添加法案规定成分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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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禁止的成分清单包括:

  1.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CAS编号84-74-2)
  2. 邻苯二甲酸双(2-乙基己基)酯(CAS编号117-81-7)
  3. 甲醛(CAS编号50-00-0)
  4. 多聚甲醛(CAS编号30525-89-4)
  5. 亚甲二醇(CAS编号463-57-0)
  6. 季铵盐-15(CAS编号51229-78-8)
  7. 汞(CAS编号7439-97-6)
  8. 尼泊金异丁酯(CAS编号4247-02-3)
  9. 尼泊金异丙酯(CAS编号4191-73-5)
  10. 间苯二胺及其盐类(CAS编号108-45-2)
  11. 邻苯二胺及其盐类(CAS编号95-54-5)
  12. 以下单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及其盐类:
    1. 全氟辛烷磺酸;十七氟辛烷-1-磺酸(CAS编号1763-23-1)
    2. 全氟辛烷磺酸钾;十七氟辛烷磺酸钾(CAS编号2795-39-3)
    3. 全氟辛烷磺酸二乙醇胺(CAS编号70225-14-8)
    4. 全氟辛烷磺酸铵;七氟辛烷磺酸铵(CAS编号29081-56-9)
    5. 全氟辛烷磺酸锂;七氟辛烷磺酸锂(CAS编号29457-72-5)
    6. 全氟辛酸(PFOA)(CAS编号335-67-1)
    7. 十五氟辛酸铵(CAS编号3825-26-1)
    8. 十九氟癸酸(CAS编号335-76-2)
    9. 十九氟癸酸铵(CAS编号3108-42-7)
    10. 十九氟癸酸钠(CAS编号3830-45-3)
    11. 全氟壬酸(PFNA)(CAS编号375-95-1)
    12. 十七氟壬酸钠(CAS编号21049-39-8)
    13. 全氟壬酸铵(CAS编号4149-60-4)

不可避免地含有微量禁令所列化学品的化妆品可不受该法规约束。

这份禁用特定成分清单与欧盟化妆品条例第1223/2009号附件II的禁止规定一致,该条例同样禁止含有所列化学品的化妆产品在欧盟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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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Andy Choi
职位: 高级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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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泽西州议会通过“美国最严厉的一次性使用塑料禁令”

9月24日,新泽西州议会通过一项立法,禁止在大型杂货店使用一次性塑料袋和纸袋。 该法案还禁止餐馆使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容器,且只能按需提供餐食的塑料吸管。 法案将于2022年春季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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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有三大组成部分:

  1. 禁止薄膜塑料袋,例如杂货店使用的各种厚度的塑料袋。它还禁止在超过2500平方英尺的超市内使用纸袋。 这是为了让购物者自行携带可重复使用的袋子,比如带手柄的编制塑料提袋。
  2. 禁止聚苯乙烯翻盖食品容器以及盘子、杯子、食品托盘和器皿等其他产品。
  3. 餐馆仅在顾客提出要求时才能提供塑料吸管。

这三个组成部分将分不同阶段实施。 对于塑料袋和纸袋的禁令将在其签署成为法律18个月后生效。 泡沫食品产品和容器(如翻盖外卖盒)将在18个月内被禁止使用。 在法律签署12个月后,餐馆只能在顾客提出要求后才能提供塑料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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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Vivian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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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贸易委员会修订《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案》规则和条例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修订了《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案》的规则和条例,以纳入最新的ISO 2076标准:ISO 2076:2013(E)“纺织品-人造纤维-通用名称”。 这种以参考方式纳入将促进国际共识,为在多个国家销售纺织品的制造商提供更灵活的纺织品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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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案》第303.7条,在所要求的纤维含量披露中,必须使用制造纤维的通用名称:

  • 遵守FTC通过其纺织品请愿程序确定的通用名称和定义列表,并
  • 以参考方式纳入ISO 2076标准所载的通用名称和定义(现行ISO 2076-2010(E)标准以参考方式纳入)。

修订后的规则和条例以参考方式纳入ISO 2076:2013(E),允许使用以下列出的七种额外的人造纤维,它们在2010年到2013年的修订中被加入该标准:

  1. “甲壳素纤维”,
  2. “陶瓷纤维”,
  3. “聚苯并咪唑纤维”,
  4. “聚脲纤维”,
  5. “聚丙烯/聚酰胺复合纤维”,
  6. “蛋白质纤维”和
  7. “乙烯基类三元共聚纤维”。

该规定将于2020年11月5日生效。联邦记事办公室主任批准从2020年11月5日起,以参考方式纳入该规则所列的某些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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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新闻

欧盟提议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中的五氯苯酚规定新限值

欧盟委员会提议,根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法规,对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规定新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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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公布了一项授权法规草案,将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在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的含量限制在5 mg/kg(按重量计为0.0005%)以内。该条例草案作为针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欧盟第2019/1021号法规的修订。如果通过,拟议限值将被纳入欧盟第2019/1021号法规附件I A部分。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原本被列入欧盟第2019/1021号法规附件I时未规定无意微量污染物(UTC)限值。条例认为其不需要限值,因为预计混合物和物品中不会发现五氯苯酚。但在最近,这些物质已被确认存在于一些物品中,包括进口纺织品和用于生产木板的回收木屑。当针对五氯苯酚作为无意微量污染物存在于物质、混合物和物品中的5 mg/kg新限值被接受后,它将明确法律地位并推动新规定的实施。

评论期于2020年9月29日结束,草案计划于2020年第四季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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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新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s)的两项提案

2020年9月1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针对确定两种具生殖毒性的潜在高度关注物质开启了公众评论期。评论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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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涉及的两种高度关注物质及其潜在用途如下:

物质名称 CAS编号(EC编号) 提案原因 潜在应用
双(2-(2-甲氧基乙氧基)乙基)醚(四乙二醇二甲醚) 143-24-8
(205-594-7)
生殖毒性 油漆、油墨和涂料的溶剂,作为工艺化学品和润滑剂。
二月桂酸二辛基锡,锡烷,二辛基-,双(椰油酰氧基)衍生物,以及任何其他锡烷,二辛基-,双(脂肪酰氧基)衍生物。其中C12为脂肪酰氧基部分的主要碳原子数 -- 生殖毒性 例如塑料和橡胶生产中的稳定剂和催化剂。

如果这两项提案被接受,则高度关注物质的候选清单将在2020年12月或2021年1月从209种扩大到211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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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新闻

中国召回总结(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在中国,当发现消费品存在隐患时,该产品将被召回并发布相关信息,该信息每天更新。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中国产品召回案件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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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 频次
计算机/音频/视频/其他电子设备和配件 14
面料/纺织品/服装/家用纺织品 46
食品接触材料 22
家具 11
家用电器(电吹风、熨斗等) 50
个人防护设备(不含眼部防护用品) 51
玩具和儿童用品 23
其他类别^ 12

^其他类别包括频次低于6的农业设备、化学品、首饰、腕表或其他时尚配饰、照明设备、体育用品/设备、文具和家居用品。


省份 召回数量
安徽 40
北京 9
重庆 19
福建 8
广东 17
江苏 32
上海 18
山西 9
山东 31
四川 22
其他省份 22

^其他省份包括频次小于6的东莞、广西、广州、杭州、河南、江西、山西、深圳、四川、武汉和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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