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日,纽约州州长签署了S8817法案。
新法修订了《环境保护法》第37节。 主要变化概述如下:
修订第37-0203节 - 增加了两个新的细分领域(5和6)。
细分领域5 - “食品包装”指直接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或包装组件,主要由纸、纸板或其他最初源自植物纤维的材料组成
细分领域6 - “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或“PFAS物质”就食品包装而言,是指至少包含一个完全氟化碳原子的一类有机化学物质
新增第37-0209节,禁止食品包装中的PFAS物质。
第37-0209节 - 禁止在食品包装中使用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
任何人员不得在本州分发、销售或出售刻意添加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PFAS)等化学物质的食品包装
“刻意添加化学物质”指在产品部件中发挥预定作用的化学物质
PFAS物质,包括全氟辛酸(PFOA)和全氟辛烷磺酸(PFOS),是用于制造氟聚合物涂层和抗热、油、污渍、油脂和水的产品的一组化学物质。2020年12月2日签署的S8817法案将禁止在纽约州食品包装中使用PFAS物质,并自2022年12月3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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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针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常用的四大主要门类产品发布了企业指南,包括面罩、防护服、手套以及消毒和清洁产品。
指南强调了这些产品类型的强制性要求和管辖权。例如,
面罩
消费者口罩必须符合CPSC对易燃性的要求;
医用口罩(如外科口罩)受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管辖;
N95等呼吸器属于个人防护装备,由美国疾控中心(CDC)下属的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NIOSH)监管;
用于疾病诊断的防护面屏属于医疗设备,受FDA管辖,而非医用防护面屏(如防晒)必须符合CPSC的要求
防护服和手套
非医疗用途的防护服和手套被视为CPSC管辖的服装,并应符合对易燃性的要求;
医疗用途的防护服和手套(用于医疗保健场所)由FDA管辖。
消毒和清洁产品
这些产品由不同的联邦机构监管,包括CPSC、FDA、环境保护局(EPA)和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局(OSHA),这取决于产品成分和预期用途;
某些产品可能需要满足注册要求,可能需要儿童安全防护包装
如果该产品拟供1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则还应遵守《消费品安全法》(CPSA)关于标签、测试和认证的要求(例如追踪标签、总铅、儿童产品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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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日,欧盟公布决议(EU) 2020/1808,以修订决议(EU) 2019/1698关于某些儿童护理品、儿童家具、固定训练器材和香烟易着火性的内容,提供推定符合《一般产品安全指令》(第2001/95/EC号指令)的标准清单。新决议于2020年12月1日生效。
该决议是欧共体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案,直接适用于欧盟所有成员国。
决议不需要转化为国家立法。 这确保了每个成员国所实施决议的一致性。
如决议与国家立法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则决议高于国家立法。
新决议的主要变化概述如下:
附件1中的条目 | 决议(EU) 2020/1808对于决议(EU) 2019/1698的修订 | 决议(EU) 2019/1698 |
37 | EN ISO 1286:2010 - 香烟易着火性 (ISO 12863:2010) EN ISO 12863:2010/AC:2011 EN ISO 12863:2010/A1:2016 | EN ISO 1286:2010 - 香烟易着火性 (ISO 12863:2010) EN ISO 12863:2010/AC:2011 |
52a | EN 16890:2017 - 儿童家具 - 儿童床和婴儿床床垫 | 不适用 |
52b | EN 17022:2018 - 儿童护理品 - 沐浴辅助产品 | 不适用 |
52c | EN 17072:2018 – 儿童护理品 - 浴缸、支架和非独立的沐浴辅助产品 | 不适用 |
57 | EN ISO 20957-9:2016 – 固定的训练器材 – 椭圆训练器材 (ISO 20957-9:2016) EN ISO 20957-9:2016/A1:2019 | EN ISO 20957-9:2016 – 固定的训练器材 – 椭圆训练器材 (ISO 20957-9: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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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当发现消费品存在隐患时,该产品将被召回并公布在每周更新的“安全门”网站上。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欧洲产品召回汇总如下:
危险 | 频次 |
化学危险 | 135 |
窒息危险 | 96 |
健康风险危险 | 100 |
触电危险 | 81 |
火灾危险 | 42 |
受伤危险 | 105 |
其他危险* | 143 |
*其他危险包括频次小于38的割伤、损害视力、损害听力、微生物危害、勒颈危险和窒息危险。
产品类别 | 频次 |
玩具和儿童用品 | 195 |
电器及器材 | 76 |
个人防护装备 | 77 |
消费者化学品 | 20 |
服装、纺织品及时尚物品 | 50 |
灯串 | 23 |
其他类别^ | 68 |
^其他类别包括频次不足19次的化妆品、计算机/音频/视频/其他电子设备和配件、装饰用品 、眼镜、食品接触材料、鞋类、家具、小工具、首饰、腕表或其他时尚配饰、宠物设备、照明器具和体育用品/设备。
完整列表请点击这里
香港政府就更新《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香港法例第424章)附表1和附表2展开公众咨询。这些附表执行条例附表2所列玩具及儿童产品(附表2产品)对应的有关标准机构公布的最新安全标准。
《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制造、进口或供应玩具或附表2产品,除非该产品符合条例附表1及附表2分别列明的任何一项安全标准所载的所有适用要求。规定的标准是国际标准或主要经济体采用的标准。
玩具和附表2产品2021年标准建议更新概述如下:
类别 | 现行标准 | 更新标准(颁布/生效日期) |
附录1玩具标准 | ||
国际标准 | ISO 8124-3:2010 (纳入修订 2:2018) | ISO 8124-3:2020 (2020年3月) |
欧洲标准 | BS EN 71-7:2014+A2:2018 | BS EN 71-7:2014+A3:2020 (2020年4月) |
附录2产品标准 | ||
家用双层床 | ASTM F1427-13 | ASTM F1427-19 (2019年12月) |
家用儿童高脚椅和多用途高椅 | BS EN 14988:2019 | BS EN 14988+A1:2020 (2020年4月) |
儿童绘画颜料 | ISO 8124-3:2010 (纳入修订 2:2018) | ISO 8124-3:2020 (2020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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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局近日发布2020年第22号公告,其中GB/T 4146-2020《纺织品 化学纤维 第1部分:属名》取代了2009版,将于202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GB/T 4146.1列出了目前产业化生产的、供纺织及其他用途的、基于主要聚合物的各种化学纤维的属名,同时给出其主要特征。 新版本包括对旧版本的许多更新,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人造纤维/化学纤维”。 人造纤维/化学纤维:由人制造的纤维,天然纤维除外。
增加了12种化学纤维的属名、符号、主要特征和化学分子式,包括: 改性聚丙烯腈纤维、壳聚糖纤维、三聚氰胺纤维、再生蛋白质纤维、三乙烯基纤维、聚苯并咪唑纤维、聚酯复合弹性纤维、聚酰胺酯纤维、碳化硅纤维、聚羟基脂肪酸酯纤维、聚脲纤维和聚芳酯纤维。
将聚乙烯醇纤维分为缩醛化和未缩醛化两类,明确了维纶是缩醛化的聚乙烯醇纤维的简称;
增加了双组分复合纤维的名称,如下: 聚酯/聚酯复合纤维 聚乙烯/聚丙烯复合纤维 聚丙烯/聚酰胺复合纤维 聚酯/聚酰胺复合纤维 聚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复合纤维
增加4个资料性附录,具体如下:
附录A:属名的建立规则建议
附录B:复合纤维
附录C:改性的纤维
附录F:与属名有关的区域和国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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