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苯二甲酸盐的限制范围已扩大到涵盖在欧盟销售的所有类型产品。
以上更新于2018年3月宣布,通知修改REACH法规附件十七第51条,该条例目前限制下表中列出的四种邻苯二甲酸盐。
条目 | 缩写 | 名称 | 最大浓度(ppm) |
---|---|---|---|
1 | BBP |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 | 0.1% |
2 | DBP |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 0.1% |
3 | DEHP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 0.1% |
4 | DIBP |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 | 0.1% |
REACH法规附件十七修订的详情如下:
拟议限制范围现在涵盖以下产品类型:
DIBP是一种无色、粘稠的液体增塑剂,常与其他高分子量邻苯二甲酸盐结合使用,作为制造PVC、涂料、印刷油墨和粘合剂的助凝剂。
此前,只有含有塑化剂DEHP、DBP和BBP的婴幼儿用品制造商受到附件十七所述的限制规定影响。截至2019年6月,生产3岁以下儿童所用产品的制造商也被限制使用DIBP。
最近的修订内容要求含增塑剂BBP、DBP、DEHP和DIBP的所有产品都必须达到任何物品中所含受限邻苯二甲酸盐量均不得超过整个物品组成的0.1%。
多数制造商必须在2019年6月之前遵守这项新指令。
DIBP被广泛用作DBP的替代品,以抵消附件十七规定的现有限制,用于制造PVC、橡胶、玻璃纤维和塑料制品,特别是在澳大利亚,进口DIBP主要用于生产PVC和橡胶。
由于DIBP现在在婴儿用品和其他产品方面也受到限制,这些制造商不得不寻求替代增塑剂。
含有DEHP、DBP、BBP和DIBP的电气和电子设备(EEE)受RoHS 2法规管辖,同样将物品中同质材料的危险物质含量限制在0.1%以下。
同质材料指不能机械分离成不同材料的物质。
新修订案所列的其他类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对于本法规而言,“婴幼儿用品”是指旨在促进儿童睡眠、放松、卫生、喂养或吸吮的所有产品。
根据REACH法规附件十七,ECHA将对婴幼儿用品的限制与对可以/不可以放入儿童口中的产品的限制加以区分,定义如下:
全部三个维度均小于5厘米的物体可“放入口中”,吸吮和咀嚼。如该物体只能舔舐,则不能被认为是“放入口中”。但是,还需要考虑物体的形状,如存在可拆卸或突出部件及其抗压缩或变形的能力。
手持玩具被认为“很可能放入口中”。但是,非手持玩具也包括在上述指南中。
以下是包含可放入口中部件的婴幼儿用品举例:
无法放入口中的物品(无法接触的部件)
儿童在正确使用或合理可预见的不当使用过程中无法接触的部件或可移动部件。但是,判断标准也是基于欧洲玩具安全标准(EN 71)中定义的“可接触”和“可移动部件”。
婴幼儿用品的例外情况
由含有DINP、DIDP、DNOP或DIBP的塑化材料制成的电缆应安全地封装在玩具内。
根据这些经常更新的新法规,所有使用增塑剂的产品的制造商都必须确保其供应商不使用受限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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